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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省、市机构改革精神及《南部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南委办〔2019〕47 号),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职能,自“三定”规定批复之日起划转至县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衔接和工作承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就调整城乡医疗救助申办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医疗救助政策 为保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全市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统一要求,在中、省、市新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未正式出台前,继续按我县原有的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 二 医疗救助范围 (一)属地管理原则 具有本县户籍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费用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范围是指申请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属于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达到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的,可受理救助。 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等实行。纳入医疗救助的费用应当符合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予受理。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自残、自杀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2.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等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票据和其他必需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的; 4.保健、美容、康复、减肥等非基本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 三 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 (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达到3000 元以上的。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保兜底、其他单位支付后,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达到3000 元以上的。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达到30000 元以上的。 同时具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两类身份时,只能享受一类救助,其救助顺序为: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 医疗救助申请与办理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依规转诊就医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个人提出申请:救助对象应在出院后90 日内(跨年住院的最迟在出院当年3 月31 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转诊单、病情证明书、住院医疗收费票据及医保住院报账结算清单原件、社会保障卡账号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建议由辖区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 (二)乡镇(街道)受理并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后,每月5 日前向县医疗保障局报送上月受理的医疗救助申请资料; (三)县医疗保障局复核、审批:县医疗保障局将审批确认的救助金额提供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本人。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的,乡镇(街道)应不予受理。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3日